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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耿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19〕140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93********,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江西省上饶市,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乡**村**号)。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4月2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耿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142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山西省吕梁市,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街**号。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4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5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耿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耿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1561590号“  ”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烧酒、白酒等,有效期自2018年2月21日至2028年2月20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1053875号“ ”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烧酒、白酒等,有效期自2017年10月21日至2027年10月20日。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是商标注册证第20789899号“   ”的所有人,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包括烧酒、白酒等,有效期自2017年9月21日至2027年9月20日。

被告人颜某某自2017年3月以来担任南京**酒业有限公司秦淮区营销代表,负责重庆“江小白牌”白酒在我市秦淮区两百多家烟酒行、饭店及超市的销售。

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颜某某通过“咸鱼网”上找到了其山西上家耿某某,以110元/箱价格购入大量假冒的“江小白牌”白酒并将上述假冒的白酒混入正规的“江小白牌”白酒以288元/箱的价格一并对外销售。

南京**酒业有限公司(经营地位于我市鼓楼区)在日常巡查中发现部分在市面流通的上述假冒“江小白牌”白酒后,对商户已购假冒白酒进行回购或者调换,并于2019年3月11日将回收的“江小白”牌白酒2314瓶,“江小白”酒瓶盖745个提交给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

现已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耿某某以110元/箱价格的出售820箱(100ml/瓶,24瓶/箱)假冒的“江小白”牌白酒给颜某某,销售金额为人民币90190元。被告人颜某某以288元/箱的价格将上述820箱假冒的“江小白”牌白酒全部售出,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36160元。

重庆江小白酒业有限公司鉴定,南京**酒业有限公司提交给公安机关的2314瓶“江小白”牌白酒及745个“江小白”瓶盖均系侵权产品。

被告人颜某某、耿某某分别于2019年3月22日、4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各自的罪行。2019年12月12日,被告人颜某某退赔南京**酒业公司人民币160000元,获得了该公司的谅解;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耿某某主动退赃人民币60000元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汉中门派出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商标注册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摄影照片等物证、书证;

2.证人陈某甲、沈某某、王某甲、张某甲、赵某某、陈某乙、王某乙、武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南京**酒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耿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被侵权单位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

6.搜查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工作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耿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耿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江舜治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335773****;

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0358****;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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