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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谢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11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12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镇**村公所**社**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伙同他人在昆明市盘龙区**坝**公墓旁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颜某某负责开车接客,被告人谢某某负责站岗放哨,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参赌人员六名,赌资56350元。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爱婷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谢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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