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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郑某某开设赌场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33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4********,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普宁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被告人郑某某,女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自2019年4月开始通过网络在手机内下载**麻将APP,并通过微信等创建了亲友圈,招揽赌客(其中有赌客是在龙岗参与网络赌博)进入房间打麻将赌博并从中收取房费获利。其二人通过客服以每张房卡0.3元的价格(赌博每局需要使用4张房卡)购入后,每局通过收取赌客人民币4至5元的房费,从中盈利2.8至3.8元,相应的每张卡则可盈利0.7至0.95元。截止至2020年5月案发,通过颜某某的手机查实到其共购买了263400张房卡,其中剩余未使用房卡2443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三部;2.书证: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获利情况记录表、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从中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稀芝

检察官助理:王一如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郑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材料五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二份,《量刑建议书》十份。

4.随案移交物品:手机三部(暂存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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