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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黄某甲等非法拘禁案)_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0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业职业,住户籍地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曾因吸毒于2012年5月9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蕉城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宁德市蕉城区,身份证号码35220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在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住蕉城区**村**号**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0日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同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执行逮捕,同月22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码3522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业职业,住户籍地福安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安市,身份证号:35220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在福安市**镇**村**街**号,住福安市**镇**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初,颜某某通过李某某介绍,与境外人员“云山”的代表方黄某某达成就以“云闪付APP”为通道,将境外资金转入境内的项目,双方约定在宁德交易,并以两万元数额“对赌”能否做成此项目。11月8日晚,依照约定黄某某、李某某两人作为“云闪付”通道方代表到达宁德与颜某某、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进行协商,双方约定在2019年11月10日晚在宁德市金龙时尚酒店502房间交易。

2019年11月10日晚18时许,陈某某、颜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等五人前往宁德金龙时尚酒店502房,与黄某某、李某某见面,20时许,黄某某与境外人员“云山”联系后,告知陈某某、颜某某等人该项目暂时无法操作。之后,颜某某等人则逼迫黄某某履行之前的“对赌”约定,要求黄某某支付2万元“赌约”,黄某某无法交出该笔资金。随后陈某某见无法办成此项目便离开酒店,颜某某遂与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等人将黄某某、李某某两人非法拘禁在酒店房间内。期间,颜某某、黄某甲先后对黄某某实施了殴打行为。当晚23时许,颜某某、黄某甲等人逼迫黄某某、李某某退房,随后将黄某某、李某某带至蕉城区**路**号**室黄某甲家中非法拘禁。次日7时许,被害人黄某某电话报警后,黄某某、李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颜某某、黄某乙、王某某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雷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黄某甲、黄某乙、王某某共同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章 勇

检察员:陈长龙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宁德市看守所;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蕉城区**村**号**室,联系电话:1586067****;被告人黄某乙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865055****;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安市**镇**村,联系电话:1560505****;

2.案卷材料3册、电子证据检查笔录2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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