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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沿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3111968********,汉族,自贡市人,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摩托车搭乘郑某某、曾某某,由自贡市沿滩区工业集中区左转经206省道往自贡市区方向行驶,6时15分许,车行至自贡市沿滩区远程路与206省道岔路口时,与行经人行横道的行人宋某某发生刮撞,造成宋某某受伤及该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宋某某伤情评定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我院提出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的量刑建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曾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人体损伤等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6.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法交通运输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颜某某赔偿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兰

检察官助理:刘宇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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