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日东检一部刑诉〔2020〕328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照市公安局山海天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6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鲁LN****号牌的小轿车沿日照市北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山水龙庭小区路段,与前方安某某无证驾驶的无牌二轮摩托车追尾相撞,致被害人安某某颅脑损伤死亡。被告人颜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颜某某已与被害人安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事实证据:(1)户籍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量刑情节证据:(1)发破案及抓获经过;(2)赔偿协议书、谅解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案发后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费雪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于日照市东港区**镇**村**号
2. 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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