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8261974********,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司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镇**街**号**,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村某出租屋。因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19日被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16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案,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粤AL****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S114线由阳山方向往清城区方向行驶,行驶至清远市清新区**镇留良洞村委会壹本木厂路段时,驾车越过道路中心虚线与对向行驶由被害人祝某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祝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调查取证,依法认定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
书证;
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鉴定意见;
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具备自首情节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缓刑二年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陆奕健
2020年11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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