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94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11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白云区**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1时45分许,颜某某驾驶粤A2K****小型普通客车搭载彭某某、颜某乙、戴某某英行驶至汕湛高速往汕头方向K203+200路段时,车辆左后轮爆胎失控碰撞道路右侧护栏,然后发生侧翻,事故造成彭某某连当场死亡、戴某某英轻伤送往医院救治、车辆损坏及高速公路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颜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A2K****小型普通客车一部。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返还通知、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电子监控记录详细信息、身份信息等;
3.证人颜某乙、戴某某证言;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
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积极救助被害人,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方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兆廉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州市白云区**镇**路**号,联系电话:1353381****。
2.案卷材料三册、光盘二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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