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20〕60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821980********,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淮安市淮安区**镇**路,住淮安市淮安区**乡**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8日被该局执行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9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执行。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4日6时5分左右,颜某某驾驶苏H1****小型轿车沿茭陵乡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小茭村五组路段时,撞上路西侧同向行人张某某,造成车辆损坏、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同日,张某某经淮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家属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颜某某供述与辩解;
4.中国人民解放军东部战区总医院淮安医疗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友东
2020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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