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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322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镇**村**号,现住湖北省汉川市**镇**路**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1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鲁Q*****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汉川市韩集乡凤凰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凤凰桥路口路段,与被害人孙某甲沿韩集乡老街由南向北无证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孙某甲受伤。孙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孙某甲系在交通事故中因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照片、车辆照片、情况说明、送达回证、谅解书、火化证明、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3.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三真司鉴中心[2019]尸鉴字第FB06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董某某、王某某、孙某乙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铁军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0********。

2.案卷材料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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