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6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小学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浏阳市**镇**村**片**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20年6月16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4日19时24分,被告人颜某某持注销可恢复的“E”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的湘******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镇**村村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村村部前路段会车时,恰遇行人王某某由南往北横过道路,被告人颜某某驾车会车时因相向车辆灯光照射引起视觉障碍,在无法正确判明前方情况下,未降低车速安全行驶,且遇行人横路时未主动避让,王某某亦未确认安全后横过道路,致使湘******普通二轮摩托车与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浏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颜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颜某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害人近家属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人民币80350元,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收车凭证、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赔偿凭证、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等书证;②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证言;③被告人颜某某供述;④司法鉴定意见;⑤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系自首,且系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翠玲
检察官助理:陈玉
2020年7月9日
附:一、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0262****、1580262****)。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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