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交通肇事案)_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公诉刑诉〔2019〕373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9********,个体工商户,住娄底市娄星区**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7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娄底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22日交予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3日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持C2驾驶证驾驶粤******小轿车搭乘乘客张某某以54-57公里/每小时的速度由南往北通过娄底市娄星区梅子湾大桥东幅机动车道时,因一边驾车一边玩手机,未注意路面情况,将在其前方驾驶电动车同向行驶的被害人刘某某撞倒,导致刘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拨打122报警电话,颜某某在事故现场等待民警到达并配合民警调查。经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颜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得到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汤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配合调查,且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如有悔罪表现,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攀峰

检察官助理:谢扬波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73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