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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伍检一部刑诉〔2019〕41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6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3月8日被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11日被本院以组织卖淫罪决定逮捕,同日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宜昌市公安局伍家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颜某某租用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大道**大酒店**房间作为窝点,通过统一提供住宿,统一招揽嫖客,统一安排卖淫,抽取卖淫所得数额的30%-50%为其非法获利的管理方式,组织张某某、石某某、向某某、孔某某(未成年)等多人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2077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宣传卡片、手机等物证照片;2.身份信息、查获经过、酒店订房明细、手机提取笔录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石某某、向某某、孔某某(未成年)的证言;4.辨认笔录;5.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组织多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舒琴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宜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1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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