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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72********,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号,因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于2018年通过网络购买名为薛某某的虚假驾驶证,2020年5月3日,其驾车前往阿荣旗途中,交警检查时出示该虚假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扣押的涉案虚假机动车驾驶证一张;2.书证:被告人颜某某的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案件来源说明》、《扣押决定书》及被扣押的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取得虚假机动车驾驶证后,在交警部门要求出示机动车驾驶证时,出示该证,严重妨害了驾驶证件的管理制度,破坏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的规定,涉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如实供述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龙

检察官助理:王重阳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扎兰屯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碟一张 ;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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