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二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2020年10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2日,被告人颜某某在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申领了一张卡号为62580816******** 的信用卡,分多次刷卡消费、套现,截止2019年5月8日共透支人民币121536.54元,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7月24日经被害单位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汉阳支行工作人员多次催收后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归还。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颜某某在武汉市黄陂区**天地**期**栋**室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家属已代其赔偿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员基本信息表、被害单位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广发银行提供的涉案信用卡对账单、账单明细、交易记录、欠款明细记录、结婚证复印件、转账记录、催收现场图片、催收记录、广发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单位代表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仍不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资晓露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6255****、17740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11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随案移送:补充材料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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