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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公诉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颜**,又名袁*,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2419**********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罗平县,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颜**酒后驾驶云A*****号小型轿车由罗平县城**路向**街行驶,21时34分许行驶至罗平县城**路与**路交叉口路段处时与陈**骑行的云D*****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罗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颜**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陈**此次损伤的伤情为轻伤一级;送检颜**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368.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协议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刘*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陈**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曲靖恒通司法鉴定所【2020】毒鉴字第D0514号” 检验意见书”、“ 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车辆技术鉴定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368.28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颜**被罗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家住罗平县**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7********

2.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量刑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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