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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4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茶陵县,住茶陵县**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7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颜某某持D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湘******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乘颜某甲(系其次子)沿**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段时,因夜间行车未确保安全与肖某某停放在道路东侧路旁的湘******轻型栏板货车发生碰撞刮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20年6月10日经株洲市仲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颜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9.63mg/100ml。2020年6月16日经茶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颜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案发后颜某某与肖某某达成了和解,且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经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材料、强制措施凭证、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驾驶人、机动车、保险单信息、酒精吹气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调解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证人谭某某的证言;5.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株仲天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263号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7.抽血、讯问等电子数据、录像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过程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并引发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红平

检察官助理:魏颖之

2020年7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茶陵县**街道**村**号,联系方式13873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光盘3张。

3._起诉书12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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