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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90********,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英德人,现住址广东省英德市**楼**栋**房(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幢**号)。2019年11月0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5月1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5月1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9日1时25分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粤RN****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英德市**镇**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路段时,被英德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广东祥正司法鉴定所对抽取的其血样进行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9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粤RN****号小型普通客车1辆。

2.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调查评估意见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血液中乙醇含量等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检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抽血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美容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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