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59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3********,汉族,职高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住昆明市盘龙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颜某某酒后持准驾“A1”类车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云******号“新大洲”牌二轮摩托。当天03时2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行驶至昆明市谷丰路与盘江东路交口附近时摩托车撞到人行道路边缘石发生侧翻,造成其本人重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对颜某某血样进行鉴定,乙醇含量为161.92mg/100ml(乙醇/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户口证明,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证言,证人钱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毒鉴字2526号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昆明锦康司法鉴定中心(2019)临鉴字Z401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6.辨认笔录:被告人颜某某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不具备摩托车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并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梅梅
2020年5月14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2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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