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7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00时06分许,被告人颜某某无有效机动车证件且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洛浦路下北路路段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将颜某某带至九江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颜某某的血液中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59.7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9月3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英颖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组,电话1539894****;
2.案卷1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