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44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乡**村**号,住址北京市通州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6月3日21时许,酒后驾驶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号牌号码京Q****5)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一路与科创五街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检测, 被告人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8mg/100ml.
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燕
检察官助理:许晓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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