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331986********,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镇**村**号。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0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粤AD72***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天河区中山大道科韵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0mg/100ml。后颜某某被带至天河区中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检验结果为:颜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呼气测试结果单、户籍材料、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物证、书证;
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执法仪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子君
2020年1月17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0203****
2、公安诉讼文书卷、诉讼证据卷共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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