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31963********,壮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龙州县**乡**村**屯**组**号,现住广西龙州县**路**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龙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9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桂F****9号“大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西向东沿独山路由响水方向往客运站方向行驶,车行至龙州县龙州镇独山路龙糖加油站前处路段时,碰撞正在过公路的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经送血样检验,从被告人颜某某抽取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0.5mg/100ml。经龙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丽花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住广西龙州县**路**栋**单元**号,手机号码13457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卷随文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