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小区**幢**室。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载有乘客的苏N7****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泗阳县众兴镇繁荣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淮海路,后向西行驶至城中加油站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颜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调取、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前科证明、驾驶证材料、户籍信息材料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宿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红雨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 被告人颜某某(联系电话1518909****)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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