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唐北检一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221198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水电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望奎县**乡**村**屯**号,现住址秦皇岛市海港区**城堡**-**-**。2019年4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唐山市他们检察院于2019年10月25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逾期未年检的冀CP****号牌小型轿车,在唐山市路北区高新东道与河北路西约100米处,与胡某某及路边自行车、树木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胡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2.65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潘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柳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于户籍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7327****;
2.侦查卷宗贰册、单行材料贰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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