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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54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1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济源市****村,现租住济源市****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济源市金马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停车场门口时与薛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豫HG****/豫U****挂号牌半挂车发生相撞,颜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群众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颜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检验,被告人颜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勘验笔录;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孔令霄

贾俊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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