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南省湘潭县**镇**村**组。2019年4月10日因随意殴打他人被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7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3日2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驾驶湘C*****小型轿车沿湘潭县石乌公路由石潭镇往乌石镇方向行驶,途经石潭镇象塘新村范家岭地段时被正在该处执勤的湘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民警当场查获。颜某某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测试,结果为121毫克/100毫升。经抽取血样送至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5.3969mg/100mL。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人口信息资料等书证;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鸿艺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候审,联系电话:1768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