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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云县,住灌云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灌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苏省灌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晚上,被告人颜某某与朋友在灌云县南岗镇陡沟街烤鱼店吃饭,颜某某酒后驾驶苏G6****号小型轿车沿灌云县穆南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陡沟街十字路口处下车去华克超市中被执勤交警查获,后颜某某被带至灌云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送检,经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在送检的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3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钱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连公物鉴(毒物)字[2020]7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交通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兴平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在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51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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