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樟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颜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福州**进出口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福州市**区**街道**路**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甲在莆田市仙游县榜头镇朋友家中吃饭喝酒。喝完酒后,被告人颜某甲驾驶从榜头镇溪尾宫“跨时代车行”租借的闽B*****号牌宝马轿车从车行前往榜头镇溪尾社区居委会厝头29号接朋友颜某乙,后又继续驾驶闽B7456P号牌宝马轿车前往榜头镇溪尾社区居委会厝头27号接朋友颜某丙,接完两个朋友后,被告人颜某甲继续驾驶上述车辆从仙游县榜头高速路段出发前往永泰县,途径永泰县刘岐大桥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颜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4.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颜某乙、颜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抽血照片、现场检查笔录;6.光盘、车辆进出高速路口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甲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乃龙
检察官助理:林燕平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颜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州市**区**街道**路**号**楼**室。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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