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鼎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鼎市**镇**村**号,现住福鼎市**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福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悬挂苏******号牌)从本市龙安开发区杨岐码头往龙安派出所方向行驶,途经龙安开发区**路**号**路段时,碰撞由被害人陈某某停靠在路边的浙******号小型普通客车,造成颜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颜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5.8mg/100ml。经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颜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被害人陈某某车辆维修费用等人民币28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2019年12月4日,被告人颜某某经福鼎市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户籍证明、福鼎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同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供述和辩解。

5.福建正扬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建行健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福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福鼎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7.福鼎市公安局提取的案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情形,应从重处罚;其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文绮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5770****。

2.案卷材料壹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