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2241984********,初中文化,务农,群众,户籍地湖南茶陵县,现住**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茶陵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0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茶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和父亲颜某甲到其岳父李某甲家吃晚饭。期间,颜某某和颜某甲喝了3瓶燕京牌啤酒。晚2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湘******的福克斯牌小型轿车,分别从茶陵县城朝阳街、云阳中学旁接妻子李某乙、姐姐李某丙夫妇、岳母刘某甲及2个小孩回腰潞镇老家。22时49分许,当被告人颜某某驾车行驶至泉州—南宁**路**公里处(茶陵东收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现场对颜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为182mg/100ml;被执勤民警带至茶陵县中医院急诊科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9.38mg/100ml。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颜某某被传唤到案,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实供认不讳。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保证金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告知笔录、当事人身份信息、驾驶证、机动车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李某乙、李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现场检测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案发后,其经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建议你院对此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小春
检察官助理:谭琦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街道**村**号,电话:1517331****;
2.侦查卷2册(光盘2张),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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