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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在湖南省衡阳市衡阳县**镇**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衡阳市雁峰区**路河边附近的一家饭店吃饭喝酒。当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一辆无牌黑色的二轮摩托车沿衡阳市雁峰区湘江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路**道交汇处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12mg/100ml。

2020年7月1日,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颜某某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蕊

2020年9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115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证据开示表》1份

_6.量刑建议分析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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