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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开州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云阳县人,户籍地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住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小区**幢**单元**。因故意遮挡机动车号牌,于2019年8月24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处以违法记分12分,罚款2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在重庆市开州区镇东加油站附近其母亲家饮酒后,在其E类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渝DX****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开州区镇东加油站附近出发至重庆市开州区**街道其所住**小区。因手机遗忘在母亲家,颜某某遂驾驶摩托车去取手机,并在**小区附近搭载二人,后在重庆市开州区开州大道(中)重百超市路段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颜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6.1mg/100mL。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检验报告;

5.现场酒精含量检测笔录及照片;

6.查获现场及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 兰

                                  

                                   2020 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联系电话:

      13638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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