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06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1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街**委**组。2019年10月12日因危险驾驶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龙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酒后无有效驾驶证件驾驶无号牌两轮电动车从龙江镇**街*马路**饭店行驶至*道街**马路家中,19时许又驾驶电动车从家中行驶至龙江县公安局**派出所时,被民警抓获。经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9.7mg/100ml。经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驾驶的**牌两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内的“二轮轻便摩托车”。
经侦查,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9月26日在龙江县公安局学府派出所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等;
2.证人孙某某、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本案情节及被告人颜某某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二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春宇
2019年12月5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龙江县龙江镇**街**委**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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