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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Z14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镇**村**街,无前科。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16时许,在扎兰屯市布特哈路团结派出所北10米路段,被告人颜某某无有效驾驶资格酒后驾驶蒙07·*****号轮式拖拉机由北向南倒车时,与由南向北被害人敖某某驾驶的蒙E*****号小型越野客车相碰撞,致越野客车损坏。经扎兰屯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颜某某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9.51mg/100ml。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同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光

                                 检察官助理:王琪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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