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1〕2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3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监利市**乡,户籍所在地**乡**村**号,住**乡**村**组**号。因殴打他人,于2010年11月3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1年9月24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9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8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900元;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10月16日被监利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二年;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9年11月20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7月1日被监利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500元。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8日被监利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9日14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搭乘曾某某(已移交洪湖市公安局另案处理)驾驶的鄂D****8越野车,从监利县**乡**村出发,前往**乡**村。抵达**村后,曾某某将越野车交给颜某某驾驶。同日16时许,颜某某无证驾驶该车行驶至监利市公安局**派出所门前附近路段时,被派出所民警现场查获。民警使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颜某某进行检测,结果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颜某某带至监利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颜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D****8小型越野车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吸毒人员信息查询详情、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苏某某、谢某某、曾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詹烁
检察官助理:鲁智琪
2021年1月28日
附件:
被告人现在家被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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