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桃检二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3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0日晚,被告人颜某某在桃源县漳江镇长乐宾馆308房间饮酒至次日3时许。8月31日6时许,被告人颜某某驾驶贵******号小车行驶至桃源县漳江镇文昌**路桃纺医院门前路段时,与范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现场对颜某某、范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颜某某195mm/100ml、范某某0。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血液中酒精浓度为201.35mm/100ml。经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颜某某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3、证人范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交通事故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违法国家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斌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2.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