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乡检刑诉〔2020〕29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221964********,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和现住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06日14时许,颜某某醉酒驾驶湘C*****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西往东沿省道S328线行驶,途经湘乡市石碇村地段时,因操作不当与道路边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护栏受损、颜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湘乡市公安局民警依法提取了颜某某的血液,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颜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85.52mg/100ml。颜某某得知自己涉嫌危险驾驶罪后,于2020年9月8日主动到湘乡市公安局接受民警讯问,配合交警调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资料、到案经过等;2、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志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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