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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衡东县**镇**村**组**号,现住址地:衡东县**镇**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27日由衡东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颜某某无证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自衡东县**镇**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颜某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测试结果为89mg/100ml,随后带其至衡东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潭锦程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747号鉴定意见:颜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测定为100.3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书证;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琼

检察官助理:杨凡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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