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自井检一部刑诉〔2021〕Z18号
被告人颜某某,曾用名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附**号,现住址四川省资中县**镇**街**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12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8日晚,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驾驶川M6****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23时27分,车辆行驶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东干道(滨河家园小区门前)路段时,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被告人颜某某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49毫克/100毫升。民警依法将其带至自贡市第四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待检。经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被告人颜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7.3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有①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②户籍证明③车辆、驾驶人信息查询单等。
二、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三、被告人颜某某供述与辩解;
四、四川联立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五、被告人颜某某被挡获及抽血视频一段。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颜某某以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 致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金平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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