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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危险驾驶案)_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19〕229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9********,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小学文化,户籍地与住所到均为衡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21时8分,被告人颜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轻便摩托车从英秋大道往元培学校方向行驶,途径衡阳县西渡镇培元路路段时,被衡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现场对其进行呼吸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6mg/100ml。2019年9月27日,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酒精进行鉴定,结果为91.42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户籍资料、综合材料及抓获经过、现场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尿液定性检测结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醉酒后,无证无牌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青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鉴定人的名单。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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