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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合同诈骗案)_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颜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7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沙县****号,现住址福建省沙县****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6日被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年初至2016年8月期间,邱某某(已判决)等人在三明市梅列区寻找借款人,通过帮借款人包装身份、做虚假流水提高借款额度等方式在借贷宝平台骗取他人的借款。

2016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颜某某经“小某”(另案处理)介绍,由被告人颜某某提供其本人的身份信息,由邱某某等人进行虚假提升额度及借款的操作,在借贷宝平台上以其名义向被害人借款。被告人颜某某在无偿还能力的情况下,共向吴某某、晏某某等6名被害人借款人民币30797.25元未归还,其本人分得人民币6000元。

2019年7月5日,经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颜某某主动到沙县公安局凤岗派出所接受调查。

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颜某某退出赃款人民币28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借贷宝开户信息等;2.证人证言:同案人邱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0797.2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颜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佳敏

检察官助理:肖家炜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沙县**路**号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和光盘四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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