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21988********,汉族,初中文化,大石桥市****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住大石桥市**小区*-*-****,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3日17时许,大石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辅警李某某、王某某、侯某某、吕某某、蒋某某在民警孙某某的指令下,拦截并检查被告人颜某某驾驶的牌照号为辽H****9的黑色路虎牌吉普车。辅警李某某等人在大石桥市**商城南侧发现该车,在对该车拦截检查过程中,被告人颜某某拒绝停车接受检查,将正在该车前拦截检查的辅警王某某顶行15米左右,并强行逆行驾车驶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 证人孙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侯某某、蒋某某、许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为抗拒、逃避公安民警对其车辆的执法检查,驾驶机动车顶行对其阻拦的人员,强行驾驶机动车驶离现场,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颜某某现监视居住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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