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673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组**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我院于2020年7月2日批准逮捕,镇雄县公安局于2020年7月6日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2日上午10时许,镇雄县公安局以勒派出所所长郎某某带领协警员陈某某在以勒镇街上对吸毒人员颜某某进行抓捕的过程中遭到吸毒人员颜某某的反抗,颜某某用砖头将协警员陈某某头部打伤,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此次损伤为轻微伤。因颜某某吸食毒品,抓获后被镇雄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嫌疑人颜某某的供述,2、受害人陈某某陈述、3、郎某某的情况说明及警官证复印件,陈某某协警员资格审批表、登记表、临时用工劳务合同、法医鉴定文书等,4、证人张某某证实,5、户籍证明、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和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颜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颜某某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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