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公诉刑诉〔2019〕315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21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住信宜市**镇**村**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6日被信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15日被信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13日补查重报。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从他人转手过来信宜市**宾馆旁边的**烧烤档后,于2017年1月14日晚24时许,伙同吸毒人员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三人在其经营的**烧烤档里,一起用吸管吸食毒品K粉,又用可乐饮料冲饮毒品开心水进行喝饮,于1 月15 日下午被民警抓获。经对颜某某及吸毒人员梁某某、黄某甲、黄某乙进行吗啡、氯胺酮、甲基安非他明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检测结果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黄某甲、黄某乙、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容留吸毒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芃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押于信宜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三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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