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182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82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至2020年5月7日期间,被告人颜某某承租位于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巷一平房以及广州市花都区**镇**村**庄**巷**号平房,容留卖淫女黄某某、郑某某2人(均另案处理)在上址从事卖淫活动,并收取卖淫女每晚100元至300元不等的好处费谋取非法所得。
2020年5月7日0时许,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新华庄祠堂边将被告人颜某某抓获,当场起获其玫瑰金色的OPPO R9sk手机1部。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代建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依法扣押的玫瑰金色的OPPO R9sk手机1部,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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