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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19〕321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93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41993********,汉族,中专文化,原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派出特勤一组组长,住南京市雨花台区**生活区****单元**室。被告人颜某某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后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6月4日被南京市雨花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6月11日被本院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雨花台区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颜某某在担任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派出所特勤期间,在明知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街道青年路无名足疗店实际经营者社某某(另案处理)存在容留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先后5次收取社某某人民币3800元。

2019年4月28日下午,被告人颜某某作为负有协助人民警察从事重点地区清查整治职责的特勤一组组长,在得知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治安大队关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板桥青年路地区清查整治工作安排之后,用微信向涉嫌容留卖淫罪的社某某通风报信,泄露公安机关清查行动的时间等信息,帮助社某某逃避刑事处罚。

2019年4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颜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的正面免冠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劳动合同书等书证;

2.证人社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身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燕

检察官助理:王伟强

2019年7月16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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