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人颜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龙岗区**街道**栋**楼**房,通过微信号昵称“大**家乐(下单号)”接受“林**林”“自**强不息”等人d的六合彩投注,再向“C**C彩球网”、“彩**51”等六合彩赌博网站投注,从中赚取差价。
根据被告人颜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的统计,颜某某共接受“林**林”“自**强不息”等22名参赌人员投注外围六合彩共计人民币101759元。
被告人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台式机1台、赌资13092.62元;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卡信息及交易明细、情况说明等;3、证人刘某红某、李某许某的证言;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检查、辨认、扣押等笔录;6、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及赌博网站投注信息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通过微信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再投注到赌博网站,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温玲
(院印)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手机1部、台式机1台、赌资13092.62元。
3.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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