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1〕Z4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春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永春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永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8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被告人颜某某向上线邱某某(另案处理)处获得“福盈A”时时彩网络赌博网站代理账号“3355kk”,后开设“az88138(y)”、“az88168(l)”、“qz78963(x)”等会员账号,发展并接受下线施某某等人投注。2017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8日,被告人颜某某接受他人投注计人民币340186元。
被告人颜某某于2020年11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颜某某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赌博网站报表截图等书证;
2.证人邱某某、施某某证言;
3.被告人颜某某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投注金额为人民币340186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主动投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春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郭晓燕
2021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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