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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颜某某强奸案)_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Z350号 

被告人颜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7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镇**村**村**号,捕前住址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幢**房。2010年12月23日犯强奸罪被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4年5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

本案由阳江市公安局江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强奸罪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颜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颜某某与陈某某曾吃过两次宵夜。2016年3月23日21时许,颜某某微信约陈某某出来唱歌未果。当晚23时许,颜某某驾驶一辆黑色**小汽车到阳江市**美发机构将陈某某接到市区**酒吧喝酒。之后颜某某又要求陈某某去市区**酒吧继续饮酒,陈某某不同意,颜某某将陈某某的手袋夺过来,不让陈某某离开。颜某某以送陈某某回家为由强行将陈某某拖上车。颜某某驾车搭着陈某某往**大道方向去,在阳江市江城区**大道一拐弯处撞上路边,颜某某下车察看并大骂陈某某,陈某某害怕偷偷下车躲到附近。过了一会,陈某某走出来想到小汽车里拿回手袋时,被颜某某发现强行拖回车。颜某某驾驶小汽车至市区**大道一村路停下来,颜某某强吻陈某某,遭到陈某某反抗。颜某某不顾陈某某反抗将陈某某的衣服脱下来,强行与陈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颜某某驾驶小汽车逃离现场。随后陈某某在坐在路边求救,被一辆警车发现。

经鉴定,在被害人陈某某的内裤档部提取的可疑斑迹检出是人精斑,与颜某某血样检材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为2.67 X 101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理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2、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鉴定文书、通话清单等书证;4、被告人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颜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衍

(院印)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颜某某现羁押在阳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壹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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